转贷款

更新时间:2023-06-21 16:22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转贷款的账务处理

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编号1325 转贷款

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协议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转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转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转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按转贷款种类及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发放的转贷款。

转贷款的申请条件

首先,个人住房贷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贷款转让申请时,应无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

其次,借款人申请转贷款业务,除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抵押物为现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当抵押物为期房时,转让双方应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权益转让书”。出让人未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须经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出让人已付清全部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转让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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