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更新时间:2024-07-09 23:36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研究作为反映社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介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间的跨界学科。既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

简介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理论、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即从心理活动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学科。从犯罪心理学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可以区分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其中包括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等等。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证人、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心理和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等等。因此,有些学者将犯罪心理学视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同犯罪社会学一样,他们都是从一个侧面研究犯罪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探讨犯罪的规律,寻求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这是很有道理的。这说明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密切,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发展趋势。

发展历史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曾根据人的面色、头形的不同,来推断一个人将“为善或为恶”。后来,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也进一步探讨并发展了骨相与犯罪关系的理论。到中世纪时,骨相学(见颅相学)盛行,一些学者用它来解释犯罪及其心理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一些研究者从医学,特别是从精神病学的观点研究犯罪心理问题,提出一些富有启迪意义的观点和至今仍在应用的术语。例如,孟德斯鸠(C.L.S.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首次提出了犯罪人精神有重大质变的说法,认为“悖德犯”、“色情犯”都是精神重大质变的结果与表现。刑事古典学派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等,都用思辨方法研究过刑罚心理问题,提出许多对当时的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观点。例如,贝卡利亚曾用自由意志的观点解释犯罪行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按其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并对刑罚心理问题提出一些精辟的见解。边沁的“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行为标准,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

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研究,始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西方社会中的犯罪数量急剧上升,迫使许多学者研究犯罪心理问题,探讨遏制犯罪的更可行的对策。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hing,1840~1902)出版了《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这是第一本犯罪心理学著作,因而克拉夫特·埃宾被称为“犯罪心理学的始祖”,但是他的研究并不系统。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出版了《犯罪人论》一书,在这本书以后的各修订版中,他将人类学与精神病学相结合,论述了犯罪心理的许多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极大地推动了犯罪心理研究的发展。以后,以犯罪心理为名的著作不断出现。例如,奥地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 Gross)1898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德国犯罪心理学家伍尔芬(E.walffen)1902年出版的《犯罪学》,俄国犯罪学研究者科夫莱文斯基(T.Kovelensky)1903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萨默(R.sommer)1904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等等,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德国、奥地利盛行犯罪生物学,一些精神病学者利用犯罪生物学、精神病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心理问题,提出了诸如心理病态性格、犯罪人格等等理论。这些理论观点,尽管形形色色,但集中起来说,都认为犯罪现象只是个人一种病态,因此,自20世纪20年代以后,“医疗模式”乃成为犯罪矫治与预防的基本取向。医生和其他各种所谓“助人事业”,如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各种不同的处遇措施。缓刑、假释和观护制度等也逐渐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随着精神分析学说的建立和发展,用精神分析学观点和方法进行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则成为犯罪学研究中最为主要的趋势之一。精神分析学说的创始人弗洛伊德(S.Freud 1856~1939)用人的本能来解释某些攻击性的犯罪行为,阿德勒(Adler)用自卑感、过度补偿来解释犯罪行为。其他一些精神分析学者如德国的亚利山(Franz Alexander,1891~1964),美国的亚伯拉罕森(Darld Abrahamsen)、希利(William Hcaly,1869~1900)、瑞士的艾希霍恩(August Aichhorn,1878~1949)等,用精神分析学说中的自卑感、恋母情结、罪恶感、受罚欲望、超我、刺激——反应原理、性格倾向等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随着学习理论的兴起,一些研究者又用模仿学习、观察学习、强化等概念解释攻击性犯罪行为。以后,有关专著不断涌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学者陆续发表了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专著,但是,从总体上看,欧美学者的主流是把犯罪看成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因而侧重于研究综合性的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犯罪心理仅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不加论述。相对而言,日本学者却很重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早在20世纪初,日本学者寿田精一就翻译了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同时还撰写了多部犯罪学著作,对犯罪心理学作了全面的研究。1963年,日本成立了犯罪心理学会,并陆续出版了多部专著,例如1974年出版了山根清道的《犯罪心理学》,1975年出版了安香宏的《犯罪心理学》,1978年出版了武森夫的《犯罪心理学》等等。

在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也如同西方古代一些思想家一样,在人性善与恶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他们企图用先天禀性、后天学习以及社会教化等等来说明人心的好恶,间接地涉及了有关犯罪心理学的一些问题,但是缺乏较为系统的论述。本世纪以来,曾经翻译了一些国外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书籍,其中1922年陈大齐翻译了德国学者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等。但是没有人专门研究犯罪心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台湾刑法学者蔡墩铭才出版了中国第一部犯罪心理学专著——《犯罪心理学》(上、下册,1979)。在中国,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文革”前,由于种种原因,这门学科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文革”中更被打入禁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心理学得到了平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逐渐开展起来。1981年林秉贤编著的《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的出版,是第一本这方面的著作。此后,犯罪心理学领域中的教材、专著不断出版,而且随着其研究范围的扩展,逐步从犯罪心理学扩大到整个法制心理学或法律心理学等等。

研究内容

我国犯罪心理学采取广义犯罪心理学的体系。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①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和体系。

②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④犯罪人在不同情景中的心理。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例如杀人犯心理、强奸犯心理、抢劫犯心理等等。

⑥变态心理与犯罪。

⑦侦查、审判、作证等活动中的心理等等。

⑧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

⑨犯罪预测和预防心理学问题。

研究对象

既然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研究对象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其研究对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各有自身特点。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独立性与预先性的特点;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依存性与延后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其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是依据犯罪心理状况而区分。

广义研究对象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除了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以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即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

(1)研究对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范围

①犯罪人: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是指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者,或实施了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并为治安部门所处理者。

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可能发生触犯刑事法律行为。虞犯者一般是指: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参加不良组织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把虞犯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要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他们演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④刑满释放人员与解除劳教人员。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他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⑤揭露与惩治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这些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办案质量。

⑥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类型、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以及其他有关课题。

学科性质

(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学心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犯罪心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大量其他学科的影响,但是对其影响最大的学科是犯罪学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又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不过,犯罪心理学并不是犯罪学部分领域与心理学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它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以及犯罪对策的一门学科。

(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重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多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综合反映。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学说和研究方法,既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又涉及社会科学领域。一方面,犯罪人具有生物属性的特征,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因而犯罪心理学不能不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另一方面,某一个个体或群体的犯罪,往往是社会因素起着主要作用,是消极的、不良的客观社会现实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学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的性质。

(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兼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特点的学科

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与发展变化的规律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它是一门理论学科。但是,犯罪心理学从其研究犯罪心理类型与犯罪心理预防等方面来看,其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应用学科。

(四)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许多科学研究的结论只具有相对性,绝对准确的预测是难以做到的。这一点在犯罪心理学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很多,相互作用机制极其复杂,因此,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各种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任何犯罪人和任何犯罪情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无价值,其所揭示的犯罪规律是有助于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进一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者所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实践任务

虽然犯罪心理学在犯罪学科中处于理论学科的地位,但其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学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问题。

司法心理学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司法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应加以区别,司法心理学虽然主要涉及犯罪心理问题,但它是着重研究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过程的心理学问题。

司法心理学亦称“法律心理学”。指研究司法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广义司法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学科群的总称,既是法制心理学的同义语,又包括犯罪心理学和被害人心理学。狭义司法心理学则指刑事司法心理学(如侦查心理学、预审心理学、公诉心理学、刑事审判心理学等)和民事司法心理学(如民事审判心理学、民事调解心理学、民诉代理人心理学等)的统称。它是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础上,逐渐注意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心理学问题而发展起来的。1834年法国出版了《医疗和犯罪心理学文献索引》,其中收集了有关供词心理和审判心理等方面的研究资料,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诞生的奠基性著作。现代科学心理学创始人W.冯特在其巨著《民族心理学》第9卷《法律篇》(1918)专门探讨了法理心理学,开始了司法心理学的系统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门学科在理论和应用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纠合在一起,彼此不分。司法心理学固然要涉及犯罪心理问题,但它应侧重从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角度加以研究,探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心理问题。犯罪心理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司法活动中的心理学问题,但它主要是研究违法犯罪现象中的心理学问题,即犯罪前、犯罪过程中、犯罪后以及罪犯服刑过程中的心理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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