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

更新时间:2024-01-14 08:20

应用伦理学已成为与理论伦理学在旨趣上相对地相异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已经俗成的研究领域。以这一事实为出发点,通过提出并回答⑴应用伦理学的概念意义是什么,⑵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⑶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⑷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而应用,⑸应用伦理学怎样应用这五个紧密相互联系的问题,本文力图提出一种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行动性的定义,并辩护这种应用伦理学。

研究课题

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规律的科学,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道德审视的科学。应用性和学科交叉性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征。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社会现实的目的。

伦理学是一种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在西方,伦理学一词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 、习惯 、性格等。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所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为西方最早的伦理学专著。在中国古代没有使用伦理学一词,19世纪后才广泛使用。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与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伦理学派别。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将道德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加以研究,着重研究道德现象中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从中揭示道德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强调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及道德实践在伦理学理论中的意义。

《宇宙伦理学》认为,伦理学应该将视野放宽,不但扩大实践领域,同时也承认除了地球人类以外还有其它伦理主体,例如其它高级动物,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高级智慧生命等等,甚至,宇宙万物都是伦理主体,主客体关系是相对而言的。

但是,人们对“宇宙伦理学”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最早的大概可以追溯到前苏联伟大宇航学家齐奥尔科夫斯基的“宇宙伦理学”,其基本观点是:人类应该创造超出地球之外的生存条件,同时,免除宇宙里的一切生灵的痛苦,是“绝对命令”。 这一“绝对命令”在《宇宙伦理学》所创立的体系中,属于”宇宙增乐”的要求,而“宇宙增乐”又是“普利万物”的要求,“普利万物”又是终极准绳“完善宇宙”的要求。

学术特点

应用伦理学贵在“应用”

伦理学既然一向被称为实践的研究,它怎会在新近的发展中分野出理论的伦理学与实践的或应用的伦理学?难道它原本不是实践的和可应用的?应用的伦理学(applied ethics) 是否是一种需要的伦理学研究?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从一开始就经受着这种质疑。不过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困扰过那些在各个应用领域中从事这种讨论的人们。不论是否有人质疑,他们都象土拨鼠那样把讨论向前推进,并最终造成了同理论伦理学旨趣相异的应用伦理学。所以对于伦理学研究者来说,最近几十年中间应用伦理学同理论伦理学的相对分野可以是一个出发点,因为它是一个既成的事实。

把“应用的”(applied)这个词加到“伦理学”之前,究竟表明了什么意义?

我们知道,applied这个限定词在西方使用得非常广泛。科学中自不待说,它在人文学科中也使用的很广泛,例如应用法学、应用语言学、应用民俗学、应用社会学、应用人类学等等。一门研究只要可以分出一个理论的部分,相应于实际运用的部分便被称为应用的。所以一种applied的研究,就是一种介入实际事例的研究,它相对于一般理论而言,即使那理论本身也是实践性的。应用伦理学这个术语就是用起来的。这种使用始于19世纪。虽然从那以后这个词组一直断断续续地有人在使用,但一直没有很大影响。只是直到了70年代,随着医学伦理学(1974年)和生命伦理学(1977年)这两个术语以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应用伦理学才成了一个得到承认的术语。

其他不论,本世纪元伦理学的发展是促成理论伦理学同应用伦理学的相对分野的重要原因之一。元伦理学或形式的伦理学,是纯粹理性在伦理学上的运用。古典的伦理学直接提出行为的指导与建议,其理论是实践的。希腊伦理学的核心的理性是明智或实践理性。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是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的最终根据的探讨。传统伦理学的形而上学是哲学。分析哲学在拒斥形而上学的同时,却在伦理学之中辟出一块纯粹理性的地盘,形成元伦理学。元伦理学坚持不提出任何关于实践的指导与建议,把伦理学的任务限制于对伦理学的概念与判断作性质与用法上的分析工作,所以拒斥一切传统的伦理学。但是70年代以来的社会政治、法律伦理学、医学(和随后的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都是传统上得到过阐发的伦理学判断(原则)在解决实际案例等等时究竟有无效力的问题,而不买元伦理学的帐。结果是,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元伦理学走向衰亡。伦理学重新走向实质性的(内容的)伦理学。不过这种实质性的伦理学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形式化了。应用伦理学对于伦理学原则的适用性的概念作了形式化的表达,并且要求对伦理学原则本身的表达形式化。伦理学理论本身的表达也由于元伦理学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形式化了。实质性伦理学于是形成两个相对分明的部分: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的伦理学。

应用些什么?

对于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体系的和部分的。前者如蒂洛(J.P.Thirous)把人本主义伦理学应用于各个应用领域(《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罗尔斯(J.Rawls)把一种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更多地被采用的方式是部分地运用伦理学的理论,而不是把一种体系用于所用应用场合。例如,在不利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的模式总体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应用主体的性质援引不同体系中的有关理论作为持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论据。所以,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实践自然地引向混合的伦理学理论应用方式。在混合模式的应用中,对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常常由不同论据构成,这些论据是不同的伦理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每一个单独论据的周详解释在那个体系自身之中,不过它们在所讨论的案例等等中又共同构成对那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

基于同一种伦理学理论或它的不同部分,常常既可以对一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提出赞同的论据,又可以对它提出反对的论据。所以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常常使讨论者陷入困难。而且,由于这些论据的深层的解释在那些伦理学体系中,那些解释不易成为判定这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时的直接考量。看起来,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perspective)。同时,每一个这类原则也集中了一般应用意义上的最重要的那些考虑,这些考虑构成了把这个原则应用于实例的重要基础。不过,由于这类原则在不同体系中以不同方式被表达,要把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或场合等等,对于它们先要做形式化的表达,使之成为一个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性(规约性)陈述。莫舍尔(E.Morscher)、纽迈尔(O.Neimaier)和西蒙斯(P.Simons)认为这种表达重要的是要表明一个原则成立的所有重要的条件,并且在表明所有这些条件之后再说出规范性内容。所以,对一个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可以表现为:

对每一个x,y,z,和每一个时空场合t,如果有条件1,2,3,……n,则P(x,y,z,……t)。(《一个麻烦世界中的应用伦理学》,克鲁韦尔学术出版社,1998年)。

原则应用模式的所遵循的观念是:可以被应用于一个案例或场合的,是那些与案例相关的重要的、可以作出这种形式化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在某些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一个这样的原则。在更多的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多个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我们在那个案例或场合中的重要考量。

应用于什么?

首先是行为。应用伦理学象它的母体一般规范伦理学一样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在所说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可以最终找到某种正确的、合理的行为方式,即使还没有找到它。至少是,应用伦理学认为这种努力值得做。应用伦理学质疑的只是理论伦理学已经提供了现成答案。它要验证这一点,然后作出判断,看看伦理学原则是否由于必须考察新的条件而作出补充或修正。所以,应用伦理学象是把已经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当作“成文法”,把提出考察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当作“实验性案例”。在一个这样的案例或场合中,有某个或某些新条件似乎要求得到伦理的考量。那个或那些新的条件似乎在使得某个或某些原来得到表达的条件失效,从而使那个或那些伦理学原则的结论归于无效。或者,那个原则或那组原则中的每一个如果要使自己有效,就似乎需要把这种或这些新条件考虑进来。这些行为或场合,既可能是现实地存在的,也可能虽然是设想的、但非常可能会出现。

不过,这类行为虽然在许多场合中涉及的是某个人的行为考虑或选择,它们却不是私人的行为,而是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公域”的行为。所谓“公域”的行为,在强意义上是指对于某个“一般他者”的行为,在弱意义上是指对于“一般他者”可能有效力或诉诸力的行为。一个妇女同意为另一妇女做“代孕母亲”,一个人决定自费生产一个自己的“克隆人”,这虽然是某个人自己的个人的选择,它们却构成“公域”的行为,前者是强意义上的,后者是弱意义上的。所以,每个这样的行为案例或场合,不是在把问题提给个人,供他们做私人决定时参考,而是在把问题提给一个伦理社会。伦理社会是一个范围有时大、有时小(尽管相对稳定)的伦理话语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对所说的话题有基本的共同理解。对某种特殊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只存在于两个人之中,对作为一般感情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存在于一个民族中,对诚实的一般观念的理解则可能存在于大多数民族的成年社会中。一个行为案例或场合在提给一个伦理社会时,这个社会便被期望对这个案例或场合作出集体的选择,即以“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和讨论进行权衡”的方式,承担起集体的选择的责任。(甘少平:《伦理智慧》,2000年) 今天已约定俗成的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主要“公域”行为有:同社会政治-法律相关的行为,同经济相关的行为,同科学技术相关的行为,同生命评价相关的行为,同环境相关的行为。

其次,显然是由于罗尔斯的工作,制度成为应用伦理学原则的重要的对象。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重要的主体,它的存在就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中。制度的规则与程序就是制度本身,它规定了制度下的活动的基本性质。(罗尔斯:《正义论》第10,43节) 制度下的活动的特征,比如它是否有趣、引人入胜,它采取了何种策略,则是一些附加上去的特点。与制度本身的规则相比,它们是次一级的性质。(霍曼(K.Homann)、布罗莫-德里斯(F.Blome-Drees):《经济伦理和企业伦理》(1992)第20-21页) 这种理论显然不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适用于人们社会地建立的其他制度。应用伦理学家们就循着这一理路讨论了更多的属于次层的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税收或财产转移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等。基本的结论是:如果这些制度下的个别行为的性质(不是特征)决定于这些制度的规则体系,那么显然这些行为的性质上的改进就决定于制度的规则与程序的改进。

应用伦理学显然还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某些相关的事件。事件不是主体,但常常是同伦理学评价相关的对象。在一个事件中,相关的个人行为者与相关的制度的作用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且相关的个人倾向于以制度的作用来掩盖个人在事件中的考虑的倾向性。例如无论是索拉纳还是克林顿或克莱尔,都在轰炸南联盟后坚持修改北约宪章,以便由这种制度的倾向承担起事件的责任。不过,在对事件进行评价时,人们似乎倾向于在确定制度的责任的同时,也区别出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这个事件被认为明显地违反人们的道德良知和公认的伦理学原则时,就象纽伦堡审判表明的那样。

为了什么而应用伦理学原则

应用伦理学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个人的、制度的行为以及事件,直接的目的是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求得一个伦理社会的共识和集体的行为选择。每一个真实的应用伦理学案例或场合,都包含着实际的伦理学纷争。对这些纷争,应用伦理学反对诉诸个人的道德直觉作出选择,而主张通过相关的伦理学原则集中那些最为重要的伦理学考虑,并通过对这些考虑的周详考察,辨明其重要程度,确定它们的排序,然后弄清这些考虑中是否遗漏了什么。显然,对于一个真实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如果一个伦理社会能够在确定这种相关考虑的排序以及应当补充些什么问题上取得共识,那个伦理纷争的解决就为期不远。

怎样应用伦理学原则

既然应用伦理学要应用这类原则解决实际案例中的伦理学纷争,对伦理学原则加以考察就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不是应用伦理学的直接目的。应用伦理学考察伦理学原则是通过个人的、制度的或作为事件的行为案例或行为场合。应用伦理学首先需要验证这类原则的有效性,并且在发现了真正有意义的案例时弄清这些原则的条件中需要补充的东西。应用伦理学还要检验这类原则的可被接受的程度,以便确定这些原则在作为伦理社会的共同的行为选择时是否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正或调整。所以,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原则于个人与制度的行为与事件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双向的思考过程。这种方式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反思平衡”。通过“反思平衡”,我们把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同相关的行为案例或场合两者相互联系起来。首先,我们从一个案例或场合来寻找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只有在其形式化的表达中所有得到陈述的条件都在案例或场合中得到满足的原则才是这样的原则。然后,我们从这类原则来思考那些完全满足其条件的其他案例。通过比较当下的案例与原则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其他案例,我们就可以弄清楚当下的案例是否要求原有条件之外的新的条件,或是否使某个原来得到陈述的条件归于无效。在这样的原则有多个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把各个原则包含的那些考虑(每一个条件陈述便是一种考虑)加以权衡,看看这些考虑是否相互对立或冲突,然后看看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考虑的重要程度确定一个排序。显然,涉及多个伦理学原则的案例要求更为复杂的考察:对立或冲突的考虑的取舍,不同伦理学原则的那些考虑的综合的排序,一种综合的解决的可接受性,都需要从实际的案例得到验证,才能形成补充或修正伦理学原则的建议。不过,象在所有伦理学问题上那样,我们所能够期求的只是在一个伦理社会中的接近于合理的解答。

应用伦理学作出了哪些贡献

尽管对于应用伦理学还有不少争论,但是有一点看来得到了公认:最近30年的应用伦理学的讨论已经推进了伦理学的讨论,并且使它从纯形式主义的讨论中解救了出来。(《现代伦理学新趋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第270,343页) 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态度、情感、愿望转到关注境遇、需要和利益,使哲学家重新回到寻求“公正”、“合理”的道路上。(同上,325页) 应用伦理学强调了伦理学理论与原则需要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这件事的重要性,它在推动伦理学克服满足于一般性的表达而不考虑它是否可以应用的偏弊。应用伦理学一定程度地焕发了伦理学研究的活力:它表明伦理学必须克服它自身的僵化并改变各种理论间的壁垒森严的状况;它通过引入对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与分析,澄清着伦理学原则间的一些可能的冲突;它表明了伦理学原则有必要通过考虑新条件或可接受性而作出补充或调整。不过,正如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思维过程自身所表明的,应用伦理学决不可能单独地解决好这些任务。应用伦理学的任务本身也依赖于伦理学理论对这一任务及其前提的理解。应用伦理学必须同理论伦理学携手才能推进上述这些任务。

研究方法

应用研究

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特殊方法,则应由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基本特征来决定。

应用伦理学既然是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的特殊行为和事件的科学,因此“应用”的方法就是研究应用伦理学首要的方法。这里所说的应用方法,从逻辑上讲就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关于这种方法的思路,唐凯麟教授的观点对我们是大有启迪的。他说:“‘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这一思路在于,把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视为一种“先验” 的东西,它“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应用伦理学正是把这些理论和原则规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应用于现实生活中的特殊行为和事件,对这些行为和事件做出道德判断。从具体方法上讲,它是一种工程模式的方法,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过程。

社会调查

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还必须坚持社会调查的方法,这种方法从逻辑上讲是一种归纳的方法。应用伦理学从根本上说是伦理学,而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作为一种以自律为主要实现方式的行为规范,其产生源自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源自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

在道德科学得到长足发展的今天,道德学家当然可以以高度的道德自觉性从理论上去寻求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并建构的道德科学体系。但是,如果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脱离社会生活,不为公众所认同,那就只能是空洞的道德说教,甚至连说教都不如。应用伦理学也同样如此,当我们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的特殊行为和事件,对这些行为和事件进行道德反思的时候,社会公众也在对这些行为和事件给予道德审视。他们的结论也许是自发的、朴素的,甚至是幼稚的,但是,这种自发的社会道德心理却是我们自觉的道德意识的源泉。因此,应用伦理学在对基本道德原则进行应用的时候,不能不顾及公众的意见,应当作广泛的社会调查,将其分析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归纳综合。惟其如此,应用伦理学所做出的结论才是科学的,才能为公众所接受,从而具有生命力。

交叉研究

学科交叉性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和诸多学科的交叉性科学。因此,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者在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时候,不但自己要研究相关学科,而且还必须虚心向该学科的专家请教,和他们交流看法。可以说,应用伦理学作为刚兴起的学科,其研究的深度至今仍处于“交流看法”阶段,远没有达到融为一体的程度。例如,就笔者较为熟悉一点的法伦理学而论, 国内一著名法学家早在1984年就曾提出过法律伦理学的概念,该学者在1993年还写过法律伦理学体系的文章。但是,就其提出的概念和建构的基本体系来看,是在社会学意义上讲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即法律和道德的外在关系,没有深入到对法律自身的道德反思层面。另一方面,一些伦理学学者虽然努力对法律给手道德审视,但主要提出了一些对法律的道德要求,还限于法律观层面,最多涉及立法、司法和守法等领域,对具体的法律部门就基本上没有涉及,并且,在涉及某些法律问题时还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

鉴别方法

问题

传统伦理学的“问题”是最一般、最根本的哲学问题,如苏格拉底的“好的生活如何可能?”,康德的问题“我该做什么?”,这样的问题是立足于个体的生存来设问的,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只有把它看作是我们的“私人”问题,才对于我们是一个有意义“伦理实践”的问题,否则,它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或知识问题。而应用伦理学的每一个问题都不是“个体性”的“私人”问题,像环境问题,克隆人问题等等,都是事关人类整体的生存问题。传统伦理学的问题作为最根本的、最一般的哲学问题,是经过了纯粹理论的抽象,把在每个个体具体的生活处境中的活生生的感性内容去掉之后,才成为最普遍的问题的,而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不经任何抽象,就是活生生的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最紧迫的问题。它不是最一般、最根本的,而是最现实的、最紧迫的问题。

其次,就“应用”而言,传统伦理学的“应用”是先验原理确定之后,再把它“应用”到自身设定的经验领域,如康德伦理学,道德的先验原理是依据他的“先验人类学”(即本体界的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主体)而确立的,确立之后把它“应用”到相对应的“经验人性”,即“经验的人类学”。而“应用”伦理学的思考背景恰恰在于,现代化之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共同的道德传统的有效性基础统统丧失了,首先是神义论提供的基础原理失去了效用,接着是理性形而上学提供的基础原理一再地失效,我们所处的就是这样一个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处境,我们如何可能既不依赖宗教的权威,也不依赖一再失效的本体论证明,而能在我们日常的交往实践中重新获得道德规范的有效基础。这就是由对问题的诊断出发经过论证讨论而形成有效的治疗方法的应用伦理学的基本路径。

原理

应用伦理学要求参与讨论的人先放下固有的原理,不拿任何固有的原理来应用,而是要求当你对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作出你的诊断或决断时,提供你这样诊断或决断的理由来供大家讨论。参与讨论的人不是看你是否提供了最终有效的论证,而是看你提供的理由是否能够有效地支持你的诊断或决断。像在克隆人的问题上,任何像传统伦理学那样试图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作出最终证明的原理都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无论你是赞成还是反对,你都可以依据人格尊严的原理提出一套大道理,但对于行动决断无济于事。所以,关键是要对你的诊断或决断提供出有效的理据,看它能否获得主体间的认可。这样一来,就可看出,传统的伦理学是就某一个“原理”本身进行先验的构成,而应用伦理学则是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的讨论;传统的原理要求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要“最终”有效,提供终极证明,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的证明,是一种论证的程序性的商讨,它的主要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的“诊断”中进行“权衡”和“决疑”,对悖论式的问题本身作出理论的反思,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所以,关键是要对你的诊断或决断提供出有效的理据,看它能否获得主体间的认可。这样一来,就可看出,传统的伦理学是就某一个“原理”本身进行先验的构成,而应用伦理学则是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的讨论;传统的原理要求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要“最终”有效,提供终极证明,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的证明,是一种论证的程序性的商讨,它的主要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的“诊断”中进行“权衡”和“决疑”,对悖论式的问题本身作出理论的反思,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二、作为道德智慧的分识调控术(差异处置术)

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

……

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规律的科学,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道德审视的科学。应用性和学科交叉性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社会现实的目的。

英文名:applied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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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中国应用伦理学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应用伦理学一般理论、经济伦理、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等,收录大量关于应用伦理学的专题论文。 本书所收论文内容全面,涵盖面广、见解独到,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理论性及学术性,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2001中国应用伦理学 本书目录

卷首语

1 应用伦理学一般理论

2 经济伦理

3 环境伦理

4 生命伦理

5 政治伦理

6 国际伦理

7 科技伦理

8 管理伦理

9 网络伦理

10 家庭伦理

11 国外研究动态

12 特别约稿

13 研究机构简介

书讯三则

2001年度全国报刊部分应用伦理学论文索引

2001中国应用伦理学 文章节选

应用伦理学提出了这一有意义的问题:“我们”由于“我们”的生活技艺及由此带来的存在样式的变化而不再是过去的“他们”,由于空间的约束性而不是地理上的“他们”,对“我们”的时空地方性必须有一种正确的理解。

诞生时间

应用伦理学诞生于古希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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