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

更新时间:2024-09-06 17:21

市辖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由地级市直辖市管辖。

设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台的《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直辖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市辖区。

二、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三、与市区连片的工矿区、林区、旅游风景区、港口区、开发区及其它自成一体的地域,可单独设立市辖区,但其总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最小市辖区标准,并且经济发达、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四、市辖区的设置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五、中心城市郊县(县级市)改设市辖区,需达到下列标准:

1、县(市)域与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土开发利用连为一体,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区规划范围。

2、全县(市)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

3、改设市辖区的县(市),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

六、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等重大调整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上述各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

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上述各堂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台湾省

注:上述各区的管理机构为“区公所”,为虚拟派出单位,相当于乡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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