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

更新时间:2022-11-07 12:08

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

1953年春,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获得土地的农民有着极大的生产积极性,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有两极分化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当时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发展生产,共同富裕。1953年,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于1958年发展成人民公社。此后,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经历20多年的曲折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民的生产经营合作意愿逐渐增强,自发组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专业经济组织,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使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经济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议和意见,争取相关政策。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同时,规范和约束社员、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的行为,化解行业内外的矛盾,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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