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12-21 19:18

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是保管和处理、使用庚子赔款的文教团体。

历史沿革

设立背景

美国政府国会先后两次决定退还中美庚子赔款的余额,第一次在光绪开四年(1908)5月25日、经国会通过,同年28日由老罗斯福总统以行政命令实施,将超索的款项约美金1200万元连同利息,逐年退还中国。美国与清政府协议,将该款项用派遣学生赴美留学及创清华学校(后改为立清华大两国政府并议定,由中国教育部长、外交部长及美国驻华公使共同组织清华大学基金保管委员会经管这笔经费。美国政府订定先赔后退之还款办法,乃按年按月由中国政府,将庚款交与美国政府后,再由美国政府将此款项拨付该会。

清华大学基金始终将此庚款用于原始还款宗旨上,并未因时局改变而挪作他用,树立良好示范,因此美国有识之士,继续游说美国政府,推动第二次退还庚款运动。其中以参议员洛奇(Henry Cabot Lodge)、众议员濮尔德(Stephan G. Porter)院方司长玛慕理(J.V.A. Mac Murray)、哥伦比大学孟教授(Pal Monroe)以及在华传教士韦棣华女士(M.E. Wood)等人士贡献最大。我外交官顾维钧与施肇基亦视情因应,遂使此一运动终于形成。

民国13年(1924)美国总统柯立芝(Calin Coolide)获得两院同意,于5月21日批第二次庚子赔款余额,将陆续退还自民国6年(1917)10月1日以后到期之赔款,连同利息,约美金1254万元,逐年拨付。同年6月14日由美国务卿将此决定正式照会国美公使。此次退款,由两国政府协议,设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来经管。民国13年(1924)9月17日我国政府以大总统命令指派中美董事14人,特别设立财团法人,负责保管美国第二次退还之庚款余额。随后又补派中国董事一人,共15人。最初之15位董事为颜惠庆、顾维钧、施肇基、范源濂,黄炎培、蒋梦麟、张伯苓、郭秉文、周诒春、丁文江、孟禄、杜威(John Dewey)、贝克(J.E. Baker)、顾临(Roger S. Greene)、贝诺德(C.R. Bennett)。18日本会董事在外交部召开成立大会,并议订章程,推选范源濂为临时会长,孟禄为临时副会长,又设立财务委员会,补助金审查委员会,推荐干事长及秘书等,于是本会正式立。董事会员再次年(1925)6月3日于天津裕中饭店举行第一次年会,会中选举颜惠庆为董事长,孟禄、张伯苓为副董事长,范源濂为干事长。我国驻美公使将本会宗旨、章程并年会所作之决议,正式通知美国务卿后,美方于国14年(1925)7月16日、由柯立芝总统以行政命令,照会美国财政部长,承认本会为中国政府指定之代理机构,接受美方逐年退还之庚子赔款,并于同年将民国6年(1917)10月1日至民国14年(1925)6月所积存之康款,共计美金1,377,255.02元拨付本会。

设立目的

依照本会章程,本会设立之目的,有下列五点:

(一)受根据民国13年(1924)6月14日美国国务卿致中公使照会所退还之款项。

(二)酌量存储该款于一银或数银行,并得酌用其他生利方法。

(三)酌量保留该款之一部分作为基金,以其收入充本会目的事业之用。

(四)使用该款于促进中国教育及文化之事业。

(五)接受其他用于教育文化款项。本会在原赠与条件内,对于此等款项有支配之全权,与原退还项相同。

其中第四点,使用美国退还之款项于促进中国教育及文化事业上,最为重要。关于教育与文化事业之涵义,本会曾于民国14年(1925)6月3日在天津裕中店召开第一次年会时加以廓清,决定: 兹决议美国所退还赔款,委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管理者,应用以(1)发展科学知识,及此项知识适用于中国情形之应用,其道在增进技术教育,科学之研究、试验、表证及科学教学法之训练;(2)促进有永久性质文化事业,如图书馆之类。本会自成立以后,数十年来,对于此一目的,始终黾勉从事,迄无变更。

组织

本会事务之处理,是以本会章程为基础。最初之章程是由中美两国政府共同协议制定,期间为因应情势所需与为符合政府法令规定,多次修改章程。另外本会依据章程订定细则为办事规则。兹将本会之组织简述如下: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中美两方董事共十五人组成,最初之十五位董事,由中国政府派任。派任董事之任期为三年,嗣后以抽决定为三人任续任一年,三人续任二年,三人续任三年,三人续任四年,三人续任五年,嗣后各董事任期定为五年。递补之董事由董事会自行投票选出继任人选。董事均为名誉职,但到会时得酌支川资。董事会设立之初,十五位董事中,十人为中国籍公民,五人为美籍公民。

董事会每年应互选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中、美籍各一人),名誉秘书一人,名誉会计二人,中、美籍各一人共同执行职务(目前改为会计一人,助理会计一至二人),均为荣誉职。另选聘干事长一人,其下设副干事长或执行秘书及会计秘书、专门秘书、秘书等办事人员。董事会另设有行政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是本会之重要执行单位,负责实施董事会一切决。此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主席,与秘书、干事和董事会推选之执行委员三人共同组成。行政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不开会期间有相当广泛之执行权宜。财务委员会由会计、干事长及三位董事会所推选之财务委员共同组成。其中至少有二人应为本会董事。财务委员会自行推选其主席,负责处理本会基金投资及保管事宜。在不开会期间,如有临时投资事宜需要决定,得由会计和财务委员至少一人之同意先予执行,但是必须在下次会议时向委员会报告。会计之下,另设有助理会计一或二人及财务秘书一人。目前本会财务由会计、干事长及财务秘书共同处理业务。

本会办事处事务由干事长领导所属职员办理。干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不董事为限,是为本会首席职员,负责执行董事会之决议,并保管本会正式印信。除董事会特别规定或细则另有特别规定外,干事长签署任何文据、契约及正式文件均需与秘书、会计、董事会或行政委员会所特别指定之董事一人共同会签。

董事会规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两次,近几年第一次会议多在四、五月召开,第二次多在十一月召开,第二次召开之会议就是年会。此外并得由董事会主席或五位董事联署,召开临时会议。因十五位董事散处中外各地,而且各有自己之职务,固定在某一地点开会不但不易集中,而且本会负担之费用亦过于沉重,所以不得不因地制宜,开会地点依多数董事之方便而决定。目前则依据政府法令规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各项重大提案多在第二次会议中决议通过。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教育部长和美国驻华公(大)使之代表,依照本会章程,可列席董事会之会议,观察会议之进行。以上所述是本会在正常时期的组织。在非常时期亦有临时应急的变动,例如对日抗战后期,即曾有紧急办法因应,民国30年(1941)4月18日在香港举行第17次年会时,预料如果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本会将难以召开全体董事会,于是决议在战争爆发时,设立「紧急委员会」应付特殊局面。

决议包含下列三点:

(一)在沿海与内地航空交通中断或停止时,或美国邮船停止航行远东口岸时,即视为紧急局势业已存在。

(二)在紧急时期,本会在华董事应即组织紧急委员会。董事五人应视为符合开会议事之法定人数(五人中应包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名誉秘书、干事长及名誉会计一人在内)其他董事,得以书信或电信向其商酌。

(三)中美交通断绝时,财务委员会之在美事务应由在美董事协同特别议委员会处理之,并指定贝诺德董事为召集人。

及至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发生,在华各董事便在重庆聚首组织紧急委员会,以翁文灏为主席,周诒春为秘书,杨格及任鸿隽为会计。孙科、蒋梦麟及杨格为执行委员,任鸿隽为干事长。

同时在美董事组成驻美特别委员会,负则担任下列任务:

(一)照料本会在美权益;

(二)组织本身工作;

(三)董事及财务委员出缺时,自行协议遴补;

(四)在财务委员会所保存证券之收益范围以内及充分考虑本会在华需要下,自定义其本身预算;

(五)在执行前开任务时,如认为适宜,得授权职员,委员会或雇员为之。

驻美特别委员会系于民国31年(1942)3月16日在纽约成立,以孟禄为主席,胡适为秘书,施肇基及贝诺德为会计,顾临为副干事长。后于民国32年(1943)孟禄因健康不佳辞职,由胡适继为主席,另由孟治继任秘书。

紧急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分别在美、中独立工作,但亦互相协调,使本会业务得以继续。迄日本投降,民国34年(1945)12月1日董事会在重庆复会,恢复正常组织,此两非常时期之委员会得以结束。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